佛山市南海區丹灶鎮江鑫化纖塑料店、佛山市南海區丹灶鎮江鑫化纖塑料店與被告廣東省公等與廣東省公路建設有限公司南環段分公司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199號
判決日期:2016-06-15
法院: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路建設有限公司南環段分公司(以下簡稱南環分公司)、廣東省公路建設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財產保險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南環分公司于同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本院于同年9月21日作出(2015)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199-1號民事裁定,駁回被告南環分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被告南環分公司不服裁定向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5年11月13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佛中法立民終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在訴訟中,本院根據被告南環分公司的申請依法追加財產保險公司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2016年2月29日,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案退回本院。同年3月24日,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黃正中、李福權與被告南環分公司李松濤、何宇恒,被告廣東省公路建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韶旭、李永華及第三人財產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慧敏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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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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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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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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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