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門縣祁門紅茶協會與安徽國潤茶業有限公司等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5年京知行初字第06629號
判決日期:2017-04-24
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祁門縣祁門紅茶協會(簡稱祁門紅茶協會)因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不服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商評字[2015]第84747號關于第4292071號“祁門紅茶”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簡稱被訴裁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通知被訴裁定的利害關系人安徽國潤茶業有限公司(簡稱國潤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訴訟。2016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祁門紅茶協會的委托代理人任虎成、朱恒毅,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張旭,第三人國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明星楠、丁金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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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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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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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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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7-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