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與耿振瑞不當(dāng)?shù)美m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汴民終字第644號
判決日期:2015-07-27
法院: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dāng)事人信息
開封市教育建筑工程公司因與耿振瑞不當(dāng)?shù)美m紛一案,于2014年3月6日起訴至開封縣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耿振瑞返還不當(dāng)?shù)美?7732.60元及利息。該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開民初字第400號民事判決,耿振瑞提出上訴,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裁定發(fā)回本院重審。該院于2015年1月10日作出(2014)開民初字第1167號民事判決,耿振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本案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暫無數(shù)據(jù)
合議庭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日期
2015-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