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昔英與鄭九南、陳輝平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湘06民終368號
判決日期:2016-06-21
法院: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鄭九南、陳輝平因與被上訴人胡昔平、岳陽美盛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盛物業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2015)樓民城初字第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2016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芬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朱作平、朱慧娟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4月12日進行公開審理,上訴人鄭九南的委托代理人唐偉民、上訴人陳輝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鄒毅,被上訴人胡昔英的委托代理人付玲到庭參加訴訟,美盛物業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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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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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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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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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