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國機重工商達環保設備有限公司、浙江鑫鼎盛實業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7)浙0681執127號
判決日期:2018-04-23
法院:諸暨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浙江國機重工商達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浙江鑫鼎盛實業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12219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判決書確定:被執行人應當向申請執行人支付租房押金10萬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承擔案件受理費1150元。因被執行人未履行上述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并指定執行員趙镥杰執行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和財產申報令,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狀況進行查詢,到被執行人住所地進行查找,發現被執行人所有的不動產由本院另案處置中,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申請執行人也無法提供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依據或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院已向被執行人浙江鑫鼎盛實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琦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被執行人浙江鑫鼎盛實業有限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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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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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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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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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8-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