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甲等二人濫用職權、受賄案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3)鄂鐘祥刑初字第00211號
判決日期:2013-12-10
法院:鐘祥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鐘祥市人民檢察院以鐘檢刑訴(2012)1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甲、肖某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于201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鄂鐘祥刑初字第00187號刑事判決書,被告人劉某甲、肖某不服,上訴,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鄂荊門刑終字第00082號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鐘祥市人民法院(2013)鄂鐘祥刑初字第00187號刑事判決,發回鐘祥市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重新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鐘祥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焦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甲及其辯護人魏某、被告人肖某及其辯護人周某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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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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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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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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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3-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