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甲、曹某乙等與太原市興華巖土工程勘察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原寶龍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并民終字第101號
判決日期:2015-09-07
法院: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太原市興華巖土工程勘察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原寶龍與被上訴人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原審被告山西義棠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張保柱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杏民初字第990號民事判決。上訴人太原市興華巖土工程勘察質量檢測有限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太原市興華巖土工程勘察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開俊、上訴人原寶龍、被上訴人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百策、白釗惠、原審被告山西義棠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聶元明、原審被告張保柱的委托代理人馬艷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暫無數據
合議庭
暫無數據
判決日期
201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