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路士元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北京優圖佳視影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京知民終字第1495號
判決日期:2015-09-21
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北京天路士元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路士元公司)不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知)初字第21178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天路士元公司的上訴理由是:本案為侵權糾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侵權結果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原審被告天路士元公司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未在注冊地址,實際位于北京市朝陽區,故本案原審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均不在一審法院轄區,一審法院對本案不具有管轄權。此外,一審裁定關于“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之論述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據此,天路士元公司請求撤銷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5)西民(知)初字第21178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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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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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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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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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5-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