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亞敏、林惠華等與漳州市龍文區人民政府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5)漳行初字第4號
判決日期:2015-10-12
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亞敏、林惠華、林秋華因要求確認被告漳州市龍文區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關于請求履行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答復》違法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后,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及舉證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6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林亞敏、林惠華、林秋華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才亮、萬天飛,被告漳州市龍文區人民政府副區長趙豐及其委托代理人葉枝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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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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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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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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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5-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