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萍、倪正翔等與顧永祥、顧寶興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3)嘉平民初字第690號
判決日期:2014-06-17
法院:平湖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朱萍、倪正翔、倪大慧、鮑春偉為與被告顧永祥、顧寶興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張慧獨任審判,應被告顧永祥的申請,于2013年5月20日追加平湖市大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地物業公司)為本案的第三人,本案于2013年6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萍、倪大慧、鮑春偉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邱香珠,被告顧永祥及其委托代理人支驥安,第三人大地物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平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顧寶興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因被告顧永祥的申請,于2013年7月2日追加董金華為本案的第三人,并因案情復雜,于同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因原告的申請于2013年8月12日決定對本案進行損失評估,本院分別委托嘉興中磊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及浙江中磊工程咨詢有限公司進行評估,二評估機構分別于2014年2月20日及2014年3月24日作出評估結論。本案于2013年8月12日、2014年5月8日及2014年5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萍、倪大慧、鮑春偉及四原告的其委托代理人邱香珠,被告顧永祥的委托代理人支驥安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大地物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原告倪正翔于2014年5月8日及同年5月29日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董金華的委托代理人王建平于2013年8月12日及2014年5月29日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董金華的委托代理人王林妹于2014年5月8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顧寶興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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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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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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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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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4-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