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與杭州利華印務有限公司、浙江通營企業管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4)杭下商初字第474號
判決日期:2014-06-23
法院: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簡稱上海銀行杭州分行)為與被告杭州利華印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華公司)、浙江通營企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營公司)、杭州華龍印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龍公司)、杭州昂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昂揚公司)、浙江金鑰匙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鑰匙公司)、杭州寰東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寰東公司)、浙江榮天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天公司)、杭州唯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唯譽家具公司)、杭州唯譽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唯譽實業公司)、胡冬、黃麗蓉、嚴飛、程瑛、陸偉、劉曉梅、楊小富、何艷芳、吳勇偉、吳素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同日以(2013)杭下立預字第1214號預受理,2014年3月11日以(2014)杭下商初字第474號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6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上海銀行杭州分行委托代理人盧彤彤、馮群和被告利華公司、通營公司、寰東公司、嚴飛、程瑛、胡冬、黃麗蓉的委托代理人楊新生及被告華龍公司、陸偉、劉曉梅的委托代理人沈學讓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昂揚公司、金鑰匙公司、榮天公司、唯譽家具公司、唯譽實業公司、楊小富、何艷芳、吳勇偉、吳素玉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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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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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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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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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4-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