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加珍與鄭愛武、南京金正奇交通設備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皖1124民初334號
判決日期:2018-05-23
法院:全椒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張加珍與被告鄭愛武、南京金正奇交通設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南京金正奇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南京市分公司)、許昌順、滁州陽天環衛服務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滁州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根據原告張加珍的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安徽金盾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等級、“三期”及后續醫療費進行司法鑒定。原告張加珍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龔方明、被告南京金正奇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章、人民財保南京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其松、許昌順、人民財保滁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健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鄭愛武、被告滁州陽天環衛服務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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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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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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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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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8-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