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長利與王濤、陳文永等管轄裁定書
案號:(2016)魯04民轄終121號
判決日期:2016-08-29
法院: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張長利不服棗莊市臺兒莊區人民法院(2016)魯0405民初字第439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請求撤銷原審裁定,裁定本案由棗莊市臺兒莊區人民法院管轄。本案所涉租賃合同書中出租方為上訴人張長利,承租方為三被上訴人,該合同書第五條明確約定:協商不成可訴至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上訴人提交的臺兒莊區臺北路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臺兒莊區國稅局完稅證明、臺兒莊區實驗小學的就讀證明、臺兒莊區邳莊鎮滄浪廟村出具的證明等證據,足以證實臺兒莊自2010年起至今為上訴人的經營地、生活居住地。原審法院認定江蘇省邳州市刑樓鎮平灘村沙王莊572號為上訴人住址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關于合同履行地,租賃合同第一條第5項明確約定了交貨與退貨驗收地點為出租方倉庫,因此本合同的履行地為上訴人在臺兒莊區邳莊鎮滄浪廟村的經營場地。一審法院認定合同履行地為蘭陵縣蘭陵鎮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蘭陵縣人民法院處理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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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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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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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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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