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二留柱、孫三留柱、孫五、馬高生、王來喜、楊三仁、孫老虎、甄慶榮、魯永杰、張培軍、張喜軍、張三邦與孫留柱、內蒙古智能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鄂商終字第121號
判決日期:2015-11-19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孫二留柱、孫三留柱、孫五、馬高生、王來喜、楊三仁、孫老虎、甄慶榮、魯永杰、張培軍、張喜軍、張三邦因與被上訴人孫留柱、內蒙古智能煤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智能公司)、原審第三人安徽省皖北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皖北公司)、張俊彪、郝桂虎、鮑雙發、趙來存、劉海在、鄔起山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一案,不服準格爾旗人民法院(2014)準商初字第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孫三留柱、王來喜、張培軍、張三邦、張喜軍、孫五及上訴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馬柏剛,被上訴人孫留住,被上訴人智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仁清,原審第三人張俊彪的委托代理人張建忠、崔慧,原審第三人鮑雙發到庭參加了訴訟,原審第三人皖北公司、郝桂虎、趙來存、劉海在、鄔起山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暫無數據
合議庭
暫無數據
判決日期
2015-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