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43趙科素與劉現東、偉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蘇0830民初5843號
判決日期:2018-05-31
法院:盱眙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科素與被告劉現東、偉恒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偉恒公司)、盱眙縣國土資源管理局(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盱眙國土局)、第三人薛正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于2016年10月29日作出(2017)蘇0830民初4818號一審判決。原告趙科素不服,上訴至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淮安中院),淮安中院認為本院對趙科素施工的工程造價所作認定不當,屬于認定事實不清,遂裁定撤銷本院(2017)蘇0830民初4818號民事判決,發回本院重審。發回后,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科素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梅家寶、被告劉現東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學剛、偉恒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鄧曉強、盱眙國土局委托訴訟代理人朱蘇寧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薛正飛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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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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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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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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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