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合肥安泰老年護理院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廬民一初字第00157號
判決日期:2015-11-24
法院: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科公司”與被告合肥安泰老年護理院(以下簡稱“安泰護理院”)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合肥安泰老年護理院在答辯期內向本院提出管轄異議,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書予以駁回,被告合肥安泰老年護理院不服,上訴于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作出(2015)合管終字第00125號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管轄異議處理期間依法暫停審限。本案依法由審判員宋瑋適用簡易程序分別于2015年5月4日、于2015年8月28日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鐘雷,安泰護理院的委托代理人錢曉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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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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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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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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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