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吳江公交站場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與蘇州市吳江特種電纜二廠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6)蘇0509執4538號
判決日期:2016-09-27
法院: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蘇州市吳江公交站場建設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蘇州市吳江特種電纜二廠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15)吳江震民初字第00647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該民事判決書明確:“一、被告蘇州市吳江特種電纜二廠有限公司返還原告蘇州市吳江公交站場建設管理有限公司位于蘇州市吳江區震澤鎮八都社區夏家斗(原318國道服務區)的土地16386.60平方米、房屋面積7127.09平方米(其中包括根據2000年4月5日合同被告搭建東西二邊廠房4296.08平方米)等財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二、被告蘇州市吳江特種電纜二廠有限公司賠償原告蘇州市吳江公交站場建設管理有限公司租金損失(自2015年5月8日起計算至實際搬離之日止,按照合同約定的420000元每年的三倍計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如采用轉賬方式支付,請匯入原告指定的賬戶,或匯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開戶行吳江農村商業銀行營業部,賬號0706678011120100001793)。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013元,由被告蘇州市吳江特種電纜二廠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直接交付原告蘇州市吳江公交站場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蘇州市吳江公交站場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已預交部分本院不再退回?!币虮粓绦腥宋绰男猩Х晌臅_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后,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及財產申報表,要求被執行人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并如實申報財產狀況,被執行人在規定時間內未向法院申報財產狀況。同時,本院向申請執行人發出權利義務告知書,并要求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線索,但申請執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或線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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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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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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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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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