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宏初與王兆凡、石門縣南北鎮人民政府等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湘07民終694號
判決日期:2018-06-11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王兆凡因與被上訴人郭宏初、石門縣南北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南北鎮政府)、石門縣南北鎮金河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金河村委會)、康存科、湖南廣安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廣安公司),原審被告湖南昊龍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昊龍公司)、湖南省煙草公司常德市公司石門縣分公司(以下簡稱煙草公司)、鄒永照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門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726民初182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王兆凡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伍帥,被上訴人郭宏初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屈煜、張玉林,被上訴人南北鎮政府、金河村委會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曾建國,被上訴人康存科,原審被告昊龍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覃仲枸,原審被告煙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中堯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廣安公司、原審被告鄒永照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暫無數據
合議庭
暫無數據
判決日期
2018-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