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稠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與杭州新百合辦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元通家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4)杭江執民字第1729號
判決日期:2014-08-18
法院: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浙江稠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請執行浙江丹格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元通家私有限公司、杭州大豐家私有限公司、浙江格林家具有限公司杭州新百合辦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朱世元、余繼霞、王學祥、陳美群、王保國、葉為英、陳謙理、XX峰、徐小林、郭春琴、杭州新華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標的人民幣4347027.89元,執行費人民幣45870元,合計人民幣4392897.89元。本院作出的(2013)杭江商初字第1121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浙江稠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案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浙江丹格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元通家私有限公司、杭州大豐家私有限公司、浙江格林家具有限公司杭州新百合辦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朱世元、余繼霞、王學祥、陳美群、王保國、葉為英、陳謙理、XX峰、徐小林、郭春琴、浙江百特家具有限公司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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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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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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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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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4-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