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稠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與杭州新百合辦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元通家私有限公司等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4)杭江執民字第1729號
判決日期:2014-08-25
法院:杭州市江干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江商初字第1120號民事判決書,責令被執行人浙江丹格家具有限公司、杭州元通家私有限公司、杭州大豐家私有限公司、浙江格林家具有限公司杭州新百合辦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朱世元、余繼霞、王學祥、陳美群、王保國、葉為英、陳謙理、XX峰、徐小林、郭春琴、杭州新華峰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自動履行執行款人民幣4347027.89元,執行費人民幣45870元,合計人民幣4392897.89元但上述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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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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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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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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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4-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