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與浙江振宇實業有限公司、安徽名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6)浙03執異89號
判決日期:2016-10-19
法院: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申請執行人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塘下支行與被執行人浙江赫嘉汽配有限公司(原奧凱嘉集團有限公司)、浙江振宇實業有限公司、安徽名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陳成坤、陳苗微、陳瑞鋼、陳浩、池花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由瑞安市人民法院執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以(2015)浙溫執提字第28號予以提級執行。原執行法院訴訟保全的登記于被執行人陳苗微與其丈夫張文名下位于杭州市蕭山區聞堰鎮郁金香岸花園含江苑5幢××號房產(以下簡稱涉案房產),因抵押權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支行申請實現擔保物權,已被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處置完畢,該院將扣除抵押債權、執行費用等之后的剩余款項673538元匯至原執行法院。原執行法院將該筆執行款轉至本院處理。案外人暨被執行人浙江赫嘉汽配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以涉案房產的購房首付款及按揭貸款均由其實際支付、所有權歸屬于其為由,請求法院確認執行款673538元歸該公司所有,并將該筆款項移交其破產管理人處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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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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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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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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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