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鐵二十三局第二公司、南京凌云公司與王敏迅等人及山東省路橋集團有限公司、龍江佳運運輸有限公司運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民事二審判決書
案號:(2016)內07民終731號
判決日期:2016-11-01
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鐵二十三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簡稱中鐵二十三局第二公司)、南京凌云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簡稱南京凌云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敏迅、宋某、宋喜春、于桂芹、被上訴人山東省路橋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山東路橋公司)、龍江佳運運輸有限公司(簡稱龍江佳運公司)及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龍江支公司(簡稱人民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扎蘭屯市人民法院(2015)扎民初字第35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中鐵二十三局第二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偉、上訴人南京凌云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包縣生、被上訴人山東路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國明、被上訴人王敏迅、宋某、宋喜春、于桂芹等四人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叢維到庭參加訴訟。龍江佳運公司、人民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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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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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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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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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