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與順吉集團有限公司、浙江順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浙0302民初7383號
判決日期:2016-11-03
法院: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與被告順吉集團有限公司、浙江順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永嘉錦泰建設有限公司、溫州致富皮業有限公司、施順吉、虞小蓮、施長峰、施冬秋、羅棋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1.判令被告順吉集團有限公司立即償還原告貸款本金3477萬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復利(按合同約定的利率計算至被告清償完畢之日止,暫計算至2016年6月16日為581158.77元)。2.判令拍賣或變賣被告順吉集團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物[位于永嘉縣東甌街道堡二村的土地,土地使用權證號:永嘉國用(2013)第03-01289號、永嘉國用(2013)第03-01290號],所得價款優先清償原告債權本息及有關費用。3.判令被告浙江順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永嘉錦泰建設有限公司、溫州致富皮業有限公司、施順吉、虞小蓮、施長峰、施冬秋、羅棋在各自的保證責任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判令被告連帶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及實現債權的費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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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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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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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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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