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瑞安支行與溫州萬林鞋業有限公司、瑞安市天健鞋業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浙0381民初10342號
判決日期:2016-11-22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瑞安支行為與被告溫州萬林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林公司)、瑞安市天健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健公司)、浙江派諾生物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派諾公司)、李林波、張清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向本院起訴,原告訴請:1、被告萬林公司立即償還原告2014信銀溫瑞貸字第006539號《人民幣流動資金貸款合同》項下本金1382082.63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期內利息、罰息、復利等合同約定的利息,其中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8月14日期間期內利息按年利率6%計算,2015年8月14日至2016年8月14日期間期內利息按年利率4.85%計算,2016年8月14日至2017年1月1日期間期內利息按年利率4.35%計算,罰息從本金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525%計算,復利從每筆利息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525%計算,暫算至2016年9月18日,暫計150503.04元);2、被告萬林公司支付原告因實現本案債權而發生的律師代理費5380元;3、被告天健公司、派諾公司、李林波、張清各自對被告萬林公司應當償付的上述第1、2項訴訟請求中的債務分別在2040萬元、500萬元、6000萬元、6000萬元的額度內承擔連帶償還責任;4、本案訴訟費由各被告承擔。
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以簡易程序受理后,由代理審判員毛小雨于2016年1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劉天祥及被告萬林鞋業、李林波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天健公司、派諾公司、張清經本院合法傳票傳喚均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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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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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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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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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日期
201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