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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溫州市甌海區財政局
溫州市甌海區發展計劃局
溫甌財[2004]9號
轉發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于取消和調整部分
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取消和調整部分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浙財綜字[2004]14號文件)轉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文件精神執行。
請各相關單位接本通知后,及時到區發展計劃局辦理《收費許可證》注銷或變更手續,并到財政部門辦理票據繳銷或購領變更手續。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主題詞:轉發 農民 收費 通知
抄送:區府辦、區審計局、區農林漁業局、區物價局監督檢查分局,夏岳謙常務副區長、林金祥副區長
溫州市甌海區財政局辦公室 2004年3月1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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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物價局
浙財綜字〔2004〕14號
關于取消和調整部分涉及農民負擔的
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
各市、縣(市)財政局、物價局,省直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涉農收費管理,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業部等部門關于2003年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50號)和《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全國性及中央部門涉及農民負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核處理意見的通知》(財綜〔2003〕8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涉及農民負擔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03〕2353號)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決定取消、免收部分涉農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降低部分收費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取消部分涉農收費項目
農業部門收取的植物檢疫登記證工本費、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費中的獸醫衛生條件審核發證費、定期技術監測收費。
二、免收部分面向農民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一)水利部門收取的水土流失防治費、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取水許可證工本費、農村家庭生活用水和農業生產用水的水資源費:
(二)國土資源部門收取的建設用地批準書工本費;
(三)交通部門對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農用三輪車、農用拖拉機收取的公路運輸管理費;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自產自銷農副產品的農民收取的城鄉集貿市場管理費;
(五)教育部門收取的農村義務教育借讀費(指雜費執行農村標準的中、小學校)。
三、降低部分涉農收費項目標準
(一)農業部門收取的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驗)費收費標準。一個批次出欄豬、牛、羊50頭、禽1000只以上的,動物檢疫費收費標準降低30%;日屠宰豬、羊500頭、牛100頭、禽10000只以上的屠宰廠,動物產品檢疫費收費標準降低30%。即均按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農業廳《關于印發浙江省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驗)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通知》(浙價費[1995]6 3號)中附件二《浙江省畜禽及畜禽產品防疫、檢疫(驗)收費標準》規定收費標準的70%收取。
(二)農業部門收取的農機監理費收費標準。將現行的上道路運輸作業拖拉機號牌費收費標準降低為反光40元/副,不反光25元/副,臨時5元/副,補發不加倍收費。
(三)海洋漁業部門收取的漁船海事調解費收費標準。在現行收費標準基礎上降低30%,即按照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農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452號)中附件十八《農業系統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規定收費標準的70%收取。
早、上述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被取消、免收或降低收費標準后,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過去發布的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同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按規定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注銷或變更手續,并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票據繳銷或購領變更手續。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收繳已發放的票據。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重新審核《收費許可證》,對涉及注銷、變更的要及時辦理注銷、變更手續。
五、各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組織對公布取消、免收的收費項目和降低的收費標準進行一次檢查,對不按規定取消、免收收費項目、降低收費標準或變相繼續收費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第281號)的規定,提請有關部門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省財政廳、省物價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抽查。
六、各地應將本地區專項清理涉農收費情況,以及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于2004年3月底前以書面形式分別報省財政廳、省物價局。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題詞:調整農民 行政 收費 通知
抄送: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省政府辦公廳、浙江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浙江省財政廳辦公室 2004年3月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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