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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關于市級機關科級干部管理的意見
泰組發〔1997〕9號
市委各部、委、辦,市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籌備小組:
為了加強市級機關科級干部的管理,建立科學規范的干部選拔任用制度,現根據有關規定,提出以下干部管理意見。
一、基本原則
選拔任用科級干部,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和方針、政策,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1、黨管干部的原則;
2、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
3、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
4、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5、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6、逐級晉升的原則。
二、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以下兩類:
第一類,市級機關部門、單位的科長(含相當于科長級的干部,不包括局長(主任)助理和副處級單位副職),部門、單位的組織人事科副科長和黨辦副主任。
第二類,市級機關部門、單位的副科長(含相當于副科級的干部,不包括組織人事科副科長和黨辦副主任)。
市級機關科級干部中,局長(主任)助理和副處級單位副職,其考察、任免直接由市委組織部負責。
三、選拔任用條件
1、選拔任用的干部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有崗位任職必需的專業知識和文化理論素養,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在現職崗位上工作實績比較顯著,廉潔勤政,有較好的群眾基礎,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符合任職親屬回避規定。
2、提拔任職的干部還應當具備以下資格:
(1)年齡一般在45歲以下,工作特別需要的,年齡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50歲。
(2)一般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3)提拔科長級職務,一般要在副科級崗位工作滿兩年以上,近期特殊需要的,不得少于一年;提拔副科級職務,一般要在科員崗位工作滿三年以上,近期特殊需要的,不得少于兩年。
3、選拔任用的干部必須是本機關在編國家干部,必須符合“三定”方案核定的內設機構和
中層領導職數的規定。
四、工作程序
機關各部門、單位要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文件精神,結合本部門、單位的實際,規范和堅持干部工作的程序。選拔任用干部,應當經過以下程序:
(1)在發揚民主的基礎上提出考察對象;
(2)部門、單位分管干部、人事工作的負責人和組織人事干部進行專門考察;(3)市各部門、群團黨組(黨委、工委)和市委各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
(4)向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履行備案程序(具體做法和要求見第五條);
(5)辦理正式任免手續。宣傳文化口的科級干部,應在征得市委宣傳部同意后履行備案程序。組織部和有關部門聯合發文作出特殊規定的其它職務任免,還需按文件規定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報批程序。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部門須事前征求市委組織部的意見:
(1)意見明顯不一致,在重要問題上有爭議或較大分岐的;
(2)“文革”或“動亂”中有一些難以把握的問題的;
(3)越級提拔或年齡學歷等方面破格提拔的;
(4)因特殊情況要超職數配備的。
五、備案要求
1、第一類干部的任免,須向市委組織部報送有關備案材料;第二類干部的任免,須向市人事局報送有關備案材料。備案材料主要包括:備案報告、干部任免呈報表、提拔干部的考察材料(各一式二份)。
2、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收到備案報告后,兩周內審核、研究、作出書面答復,在干部任免呈報表備注欄內簽署意見。
3、部門、單位根據市委組織部或市人事局的書面答復意見,辦理正式任免手續對外公布。同時須將職務任免文件抄送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并將干部任免呈報表和考察材料及時歸入本人檔案。
六、其它
1、市級機關各部門、單位黨組(黨委、工委),要按照中組部《關于堅決防止和糾正選拔任用干部工作中不正之風的通知》要求,認真執行本意見,做好科級干部的選拔任用工作。市委組織部、市人事局將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將及時予以糾正。
2、市直事業單位正副科級干部的任免,參照本意見執行。
3、本意見由市委組織部和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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