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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于****年*月*日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佛禪人社工〔****〕******號),依法認定孫國本****年*月**日所受事故傷害為工傷。****年*月**日孫國本向本機關提出變更工傷認定申請,要求補充“****年*月**日到佛山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的診斷:*.左膝開放性傷口*.左開放性髕骨骨折*.左開放性股骨外側髁骨折*.左股四頭肌腱部分斷裂”為工傷。
經調查:*、孫國本于****年*月**日下午坐公交車到佛山市公安局禪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交通事故,在蓮花路下車步行到富榮大廈附近時左腿突然發痛站不穩倒地,導致左腳受傷,于當日由救護車送到佛山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本機關發函向佛山市第一人民醫院核查,該院回復說明:根據 **** 年*月 ** 日該院膝關節*線和 ** 結果、手術中傷口和骨折情況,結合當日患者受傷機制,孫國本的傷情診斷“*.左膝開放性傷口;*.左開放性髕骨骨折;*.左開放性股骨外側骨折;*左股四頭肌腱部分斷裂"應為 **** 年*月 ** 日受傷所致。
因該情況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業務規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工傷認定決定書作出變更的情形,本機關不予變更工傷認定決定。
如對本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日內向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禪城區惠景三街**號禪城區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大廳行政復議受理崗)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于*個月內向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地址:佛山市順德區大良鳳南路*號)提起行政訴訟。
因無法通過其他方式向你單位送達,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業務規程》第七十六條規定,現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佛山市禪城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年**月*日
(聯系地址:佛山市禪城區汾江中路**號,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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