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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縣煙草專賣局對****年**月**日實施的《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溫泉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依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的《溫泉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年-****年》向社會公布,本規劃自****年*月**日起生效施行。
溫泉縣煙草專賣局
****年*月**日
溫泉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年-****年)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管理,規范煙草制品零售市場經營秩序,促進煙草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煙草專賣局的有關規定,結合溫泉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劃。
第二條 本規劃適用于溫泉縣行政區域(包括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五師雙河市八十七團、八十八團及所屬連隊)內煙草制品零售點的布局管理。
第三條 本規劃所指煙草制品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從事卷煙、雪茄煙(不含電子煙)零售業務的經營場所。
第四條 本規劃遵循依法行政、科學規劃、服務社會、均衡發展原則,根據轄區人口數量、網點存量、區域屬性、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確定轄區煙草制品零售點設置實行網格管理,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兩級網格。
一級網格按行政區劃及經濟發展水平劃分為農村網格、城區網格。
二級網格在一級網格內按照位置相鄰、屬性相同原則劃分為行政村隊(連隊)、居民區、商業街、集貿區、商業區、特殊區域網格。
網格劃分后,網格內零售點數量已經超過設置零售點數量的“只退不進”;網格內零售點數量等于設置零售點數量的,采取“退一進一”的原則核發,煙草專賣局應當按照受理的先后順序經申請人同意后建立臺賬;網格內零售點數量小于設置零售點數量時,應當按照原受理先后順序通知網格內的申請人,預留方式無法聯系申請人的,視為放棄本次申請,按照順序通知下一個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
第二章 零售點合理布局標準
第五條 根據溫泉縣經濟發展情況和社會發展水平,以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常住人口數、各小區住戶數以及行政區劃為基礎數據,綜合轄區內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因素,量化分析單元內與煙草制品零售相關的因素,組合運用數量、間距和其他符合當地實際、科學合理的布局模式,對鄉鎮、村隊(社區、連隊)零售點進行規劃布局,確定二級網格內零售點數量、間距設置標準。
(一)行政村隊(連隊)零售點設置標準。按照行政村隊(連隊)人口數設置零售點,不滿***人的,設置*個零售點;***人以上不滿***人的,視情況設置不超過*個零售點;***人以上的,每增加***人增設*個零售點。行政村隊(連隊)設置的零售點不作為其他網格新設零售點的參照依據。
(二)居民區(指以社區為單元設有圍墻、圍欄等物理隔離,形成圍合結構,使小區與周邊地帶相隔離,進行封閉式管理的小區,或者開放式的多個居民小區或平房、別墅混合的住宅區域)零售點設置標準。按照居民區人口數設置零售點,不滿***人的,根據實際情況設置不超過*個零售點;***人以上的,每增加***人增設*個零售點,且新申請煙草制品零售點與已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點間距大于**米(含)。居民區設置的零售點不作為其他網格新設零售點的參照依據。
(三)集貿區(即農副產品市場、綜合市場、建材市場等封閉的市場、園區)零售點設置標準。按照網格內固定門店數量設置,每達到**個門店(含)設置*個零售點,固定門店數量不滿**個的設置*個零售點,且新申請煙草制品零售點與已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點間距大于**米(含),二層及以上樓層不設置零售點。集貿區設置的零售點不作為其他網格新設零售點的參照依據。
(四)商業街(即鄉、鎮、團場和國營農牧場主街道自然形成的商業街、美食街,包括居民區外部臨街自然形成的商業街)零售點設置標準。鄉、鎮、團場和國營農牧場主街道自然形成的商業街,按照網格內固定門店數量設置零售點,每達到**個門店設置*個零售點,且新申請煙草制品零售點與已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點間距大于**米(含)。居民區臨街門店與居民區內部相連的,參照本條辦理,不作為居民區辦理許可證參照。商業街設置的零售點不作為其他網格新設零售點的參照依據。
(五)商業區(即酒店、餐飲,休閑、購物、娛樂等為一體,滿足消費多樣化的商業綜合體)零售點設置標準。按照網格內固定門店數量設置零售點,每達到**個門店設置*個零售點,固定門店數量不滿**個的可設置*個零售點,且新申請煙草制品零售點與已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點直線間距大于**米(含)。商業區外部沿街的店鋪、內部獨立形成的商業樓宇、寫字樓、商場內部許可證辦理參照上述規定辦理。商業區內形成的商業樓宇、寫字樓、商場等滿足消費多樣化的商業綜合體內部,一層及以下樓層,已形成便利店、超市、商場、煙草商店等實際商品展賣場所的設置一個零售點,二層及以上樓層不設置零售點。商業區設置的零售點不作為其他網格新設零售點的參照依據。
(六)特殊區域零售點的設置,在不違反本規劃第七條規定的情況下,設置零售點不受間距和所處網格總量限制,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納入所在網格管理:
*.商場、超市經營面積在***平方米(不含)以上的;
*.具備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氣)、新能源充電站便利店;
*.**級景區內的具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
*.經營面積在****平方米(不含)以上的酒店、賓館,且具有相對獨立的商品展賣區域;
*.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持證人主動配合許可證清理工作的,在本規劃施行后仍為本人在原地址經營的,并經煙草專賣局核實近*年內無違法違規行為的;
*.在軍事單位、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等特殊區域內的經營場所,同一區域內僅設置一個零售點;
*.其他旅游景點內的游客集散中心、房車營地、康養中心提供問詢、日雜商品售賣服務的固定經營場所,火車站、汽車站、飛機場內等候廳中的經營場所,高速公路服務區內的經營場所,同一區域內僅設置一個零售點;
*.創新產業園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工業生產園區、物流園區內的固定經營場所,同一區域內僅設置一個零售點,二層及以上樓層不設零售點。
無法納入以上六種網格屬性的其他類型零售點設置,由溫泉縣煙草專賣局結合經濟發展情況、區域特點設定零售點,進行公示后施行。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違反本規劃第七條規定的,可適當放寬,放寬標準在本規劃第五條規定的基礎上,間距按照申請人所處網格間距規定的**%進行計算,數量按照申請人所處網格總量上限的***%進行計算,所處網格同時有間距和數量要求的,按照上述計算標準同時放寬,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取整數核定,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納入所在網格管理:
(一)申請人屬于軍烈屬、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殘疾軍人的個體工商戶,由申請人本人經營,且首次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二)申請人持有一、二、三級殘疾人證(含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或肢體殘疾)的個體工商戶,由申請人本人經營,且首次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三)因道路規劃、城市建設、房屋征收等客觀原因造成無法在核定的經營地址繼續經營的零售點,持證人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
(四)非家庭經營的持證個體工商戶,兩年內無涉煙違法記錄,因持證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被依法注銷后**個自然日內,原持證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申請在原經營場所申請新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五)因中小學校、幼兒園新建、改造導致的先店后校、先店后門等情況,以及合理布局標準修訂等客觀原因造成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零售點不符合相關要求,持證人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申請變更到原發證機關轄區內其他地址經營的;
(六)商場、超市經營面積在***平方米(含)以上,***平方米(含)以下的;
(七)**級旅游景區內形成提供問詢、日雜商品售賣服務的游客服務中心;
(八)經營面積在****平方米(含)以上,****平方米(含)以下的酒店、賓館,且具有相對獨立的商品展賣區域;
(九)國家或當地政府明文規定給予政策扶持并經溫泉縣煙草專賣局集體討論研究認為可以扶持照顧的對象,本人首次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第三章 禁止設置情形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置零售點:
(一)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二)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三)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四)申請人為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
(五)申請人被取消從事煙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六)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后,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七)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煙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后,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八)申請人未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業務,并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三年內提出申請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九)經營場所位于中小學校內及距離校園出入通道口***米(含)以內的,經營場所位于幼兒園內及距離校園出入通道口**米(含)以內的;
(十)利用自動售貨機,或者其他自動售貨形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煙草制品的無人超市、無人商店;
(十一)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煙草制品的;
(十二)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的場所;
(十三)已被政府納入征收規劃或政府明令禁止辦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區域;
(十四)住宅小區除一樓平層全開放式門店外的其他場所;
(十五)同一經營場所已經辦理了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且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的;
(十六)黨政機關內部、無煙醫療衛生機構所屬區域等政府、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經營煙草制品的區域;
(十七)主營業務包括但不限于:*.電子與通信類:通信器材、電子商品、家電家具、儀器儀表;*.汽車與交通服務類:車類售賣、汽車服務、汽車租賃;*.美容與健康服務類:美容美發美甲、保健按摩、藥妝醫械、藥店、健身房;*.建材與裝修類:五金建材、建筑裝潢;*.文化娛樂類:文化體育、音像制品、棋牌室、影劇院、歌舞廳、游戲廳、劇本殺、桌游吧、臺球廳、網吧、***、酒吧、迪廳;*.生活服務類:洗滌護理、攝影擴印、圖文打印、物流寄遞配送站(點)及社區快遞服務站(點)、社區代收點、旅行社、婚喪祭祀;*.金融與商業服務類:金融證券、寄賣典當、商貿商品行、中介勞務;*.農業與食品類:農畜養殖、花卉、蔬菜專營、水果專營、糧油專營、土特產品、生鮮肉品、海產品、水產品、屠宰場、泡菜店、熟食店、烘焙店、雪糕店、干果店、調料店;*.零售與專賣類:服飾箱包制售、床上用品、金銀珠寶、彩票書報、書店、日用品、旅拍店、旅游紀念品店;**.特殊商品與危險品類:經營燃氣、散裝汽柴油、化工、油漆、農藥、化肥、煙花爆竹;**.休閑與旅游類:農家樂、采摘園;**.寵物與漁具類:寵物店、漁具店;**.虛擬服務場所:網絡直播工作室、電競俱樂部(室內虛擬高爾夫球館);**.宗教場所:寺廟、教堂、清真寺;**.文化場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文化館;**.體育場館:體育館、游泳館、羽毛球館、籃球館、高爾夫球場、排球館、乒乓球館、保齡球館;**.殯葬服務場所:殯儀館、骨灰存放處;**.特殊人群服務機構:養老院、福利院、殘疾人服務中心、社會服務機構;**.環保與再生資源場所:廢品回收站、再生資源處理中心;**.餐飲類:餐廳、飯店、美食城、飲品店、甜品店、咖啡店、小吃部、快餐店、主營餐飲且無配套消費區域;**.保健品店、成人用品店;上述與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有直接或間接互補營銷關系的業態類型;
(十八)容易誘導未成年人關注、購買、吸食卷煙的經營場所包括但不限于母嬰用品店、文具店(以學生、家長為主要消費群體,主營商品為文具、學習用品等)、玩具店、游樂場所、早教中心、輔導班、托幼機構、兒童社會福利機構、青少年活動中心、青少年教育培訓機構、自習室和其他可能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場所;
(十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情形。
申請人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后,因個人原因導致經營范圍、經營事項改變,符合本條規定的情形的,煙草專賣局應當責令持證人改正,拒不改正的,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不予延續。
第四章 附則
第八條 本規劃中規定的面積,指申請人提出辦證申請,執法人員實地核查后的實際經營面積,實際經營面積包含辦公區域、店內庫房,但不含自行加設的二層隔間和擅自搭建的臨時性建筑。倉儲場所與經營場所相連,與營業執照、申請地址為同一經營地址的,且用于倉儲經營所需商品的,應當納入實地核查面積計算在內。
本規劃中的間距、距離的測量規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行人行走路徑的距離進行測量,不考慮翻越護欄、橫穿無斑馬線道路、綠化帶等違反交通法規的通行距離。測量時以申請戶為基準,從大門中心線到最近的持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點大門中心線的距離。申請戶和最近的零售點有多個大門的,以最近的大門測量。具體測量標準參照《溫泉縣煙草制品零售點現場測量標準》。
第九條?本規劃中“固定經營場所”和“固定門店”,指由磚、鋼、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閉且不可移動的合法建筑,且取得合法使用手續。不包含:流動攤點(車、棚、柜)、違章建筑、臨時建筑、集裝箱屋、簡易板房、臨時建筑物、市場無圍墻攤位、危房、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建設的以及尚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場所。以門店數核定零售點時,一個經營場所有多個門店連通的,應當分別計算。
經營場所的地址一般以營業執照為準,營業執照注冊地址較為模糊的,由執法人員依據實地核查結果進行細化,申請人取得許可后應在地址細化后的經營場所內依法開展經營并及時依法細化營業執照注冊經營地址。
第十條?本規劃中“與住所相獨立”,指經營場所與生活區域相獨立,不與住所混同或相連相通,店面處于完全開放狀態,消費者和行政執法人員可不受限進出的區域。住宅、公寓、民房院落、倉庫、生活住所的車庫、地下室、儲藏室等住宅性質未對消費者全開放的場所不包括在內。
經營場所不能將生活區與經營區、倉儲區完全隔離的,有門相通的隔間、閣樓、倉庫、房間等,均視其為經營場所。申請人應在執法人員實地核查時對有關情況如實說明,并書面確認,接受煙草專賣局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本規劃中“經營場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適宜經營煙草制品”,指生產、經營、存儲藥品(含藥水、藥劑、農藥、獸藥等)、化工、化肥、油漆、機油、散裝汽油、油墨、染發劑、鞭炮、燃氣、液化氣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有腐蝕性、易揮發、有放射性、有強烈刺激性氣味商品,容易造成煙草制品污染的經營場所,以及經營水產等環境潮濕,容易造成煙草制品霉壞變質的經營場所。符合法定條件,具備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加氣站便利店除外。
第十二條?本規劃中“信息網絡”,指借助于互聯網絡、電話電腦通信技術和數字交互式媒體為營銷模式來實現銷售的情形。
第十三條?本規劃中“中小學校”,指以未成年人為教育對象,實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學校,包括普通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幼兒園”是指已向教育部門備案的公立、私立幼兒園。“校園出入口通道”指校園日常通行校門、校園對外開放通行大門、校園人員及車輛正常通行通道等其他均可出入的大門,測量距離指零售點距離中小學校最近的出入門之間按照行人行走路徑的距離大于***米(含),距離幼兒園最近的出入門之間按照行人行走路徑的距離大于**米(含),不考慮翻越護欄、橫穿無斑馬線道路、綠化帶等違反交通法規的通行距離。經營場所同時位于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的,測量時應當分別測量,距離幼兒園出入通道口大于**米(含),且距離中小學校出入通道口大于***米(含)。
第十四條 溫泉縣煙草制品零售點網格劃分根據城鎮規劃發展情況、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市場狀態等情況,每年至少動態調整一次網格屬性、布點數量,調整后的網格屬性和布點數量通過辦公場所公示欄或政務服務平臺等途徑面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本規劃施行之日前已合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未屆滿的繼續有效,合法經營且有效期屆滿需要申請延續的,延續不受本規劃調整影響;本規劃施行時,已經受理但未作出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按照本規劃執行。本規劃在施行前,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按照原規劃執行。屬于本規劃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或因生產經營能力、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除外。
本規劃實行后,因行政區域管轄調整導致發生屬地管轄變化的,屬地管轄調整后具有管轄權的煙草專賣局在核定網格時,應當參照該零售點辦證時具有管轄權的煙草專賣局發布的合理布局規劃中規定的網格屬性和網格情況辦理許可證。
第十六條 本規劃實施過程中,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性規定對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規劃由溫泉縣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劃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實施的《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溫泉縣煙草制品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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