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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公告
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關于河北區(江都路*號)天山里摩托修理房產進行拍賣的公告(第一次拍賣)
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將于****年*月**日**時起至****年*月**日**時止(延時的除外)在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司法拍賣網絡平臺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上(網址:***.********.***,戶名: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進行公開拍賣活動,現公告如下:
一、拍賣標的:河北區(江都路*號)天山里摩托修理;
不動產權證號:***************、建筑面積:***.**平方米、總樓層:*層、所在樓層:*層、類別:國有自營產、房屋結構:磚混二等、房屋規劃用途:商業、共有情況:單獨所有。
特別提醒:非空房,未騰空。該房屋內有租戶,具備騰房條件后,法院協助騰房;房屋有拆改,內部部分面積被其他房屋占用,具體情況以實際為準。
詳見標的物調查表。
起拍價:******元、保證金:******元、增價幅度:****元。
二、競買人條件:凡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參加競買。特別提醒,競買人需詳細咨詢房產所在地過戶的相關政策,過戶風險自行承擔。
如參與競買人未開設支付賬戶,可委托代理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進行,但須在競買開始前向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辦理委托手續。
競買成功后,買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須與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辦理交接手續。如果買受人本人因客觀原因無法來法院簽訂成交確認書或者領取標的的法律文書,買受人應向法院提交經公證的委托書,并由代理人攜帶經公證的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到法院簽訂成交確認書、領取標的的法律文書。如委托手續不全,競買活動認定為委托代理人的個人行為。
在司法拍賣房產成交后、出具拍賣成交裁定書前,買受人應提交自其申請參與競拍到成交裁定書出具時具備購房資格的證明材料供法院審核,經審核買受人不符合持續具備購房資格條件的,法院不予出具拍賣成交裁定書。
因不符合條件參加競買的,由競買人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下列機構和人員不得競買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與其行為相關的拍賣財產:
(一)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
(三)承擔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
(四)第(一)至(三)項規定主體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
三、咨詢的時間與方式: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節假日休息)接受咨詢。
四、本次拍賣活動設置延時出價功能,在拍賣活動結束前,每最后*分鐘如果有競買人出價,就自動延遲*分鐘。
五、標的物以實物現狀為準,法院不承擔拍賣標的瑕疵保證。特別提醒,有意者請親自實地看樣,未看樣的競買人視為對本標的實物現狀的確認。請意向競買人慎重決定競買行為,競買人一旦作出競買決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標的物的現狀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法院及拍輔機構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本院將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組織預展,具體事宜本院已委托登錄后查看協助本院共同辦理咨詢、看樣相關事宜。專項咨詢電話:***-*******(登錄后查看)。
六、人民法院在職責范圍內協助買受人辦理標的物產權登記、變更手續,所涉及的稅費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由相應主體各自承擔。標的物轉移登記(即過戶)手續由買受人自行及時辦理。本院負責向相關單位或者部門送達成交確認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可能存在的物業費、水、電、供熱、燃氣等欠費問題,由買受人自行解決,因上述原因造成標的物無法及時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相應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七、與本標的物有關人員[案件當事人、擔保物權人(質押權人)、優先購買權人等]均可參加競拍,不參加競拍的請關注本次拍賣活動的整個過程。
八、拍賣競價前系統將凍結競買人特定賬戶內的資金作為應繳的保證金,拍賣結束后未能競得者凍結的保證金自動解凍,凍結期間不計利息。本標的物競得者原凍結的保證金自動轉入法院指定賬戶,拍賣余款在****年*月**日**時前到本院財務部門或繳入法院指定賬戶(戶名: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開戶銀行:登錄后查看,銀行賬號:*******************,聯行號:************),拍賣未成交的,競買人凍結的保證金自動解凍,凍結期間不計利息。
九、依據法釋[****]**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競買人成功競得網拍標的物后,淘寶網拍平臺將生成相應《司法拍賣網絡競價成功確認書》,確認書中載明實際買受人姓名、網拍競買號信息
競買人在拍賣競價前請務必再仔細閱讀本院發布的拍賣公告。
本規則其他未盡事宜,請向拍賣人咨詢。
咨詢電話:***-*******(登錄后查看)
監督電話:***-********
技術咨詢電話:***-***-****
聯系地址:天津市河北區黃緯路**號
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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