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恒泰礦業有限公司、山東礦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探礦權轉讓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07民轄終72號
判決日期:2021-05-17
法院: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翁牛特旗恒泰礦業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山東礦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昌樂博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審被告王敬連、山東恒泰礦業投資有限公司、原審第三人赤峰恒昌礦業有限公司探礦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昌樂縣人民法院(2020)魯0725民初332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翁牛特旗恒泰礦業有限公司上訴稱,一、本案應當按照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的地翁牛特旗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訴爭的探、采礦權位于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翁牛特旗,而探、采礦權屬于不動產糾紛,應當按照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管轄。二、本案不屬于合同糾紛,不應按照合同約定,由先提起訴訟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轄。本案中,被上訴人起訴要求上訴人與王敬連等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勘查面積損失,而被上訴人所謂的該兩項損失均不是因合同糾紛引起的,而是因不動產糾紛所引起的。故不應當按照《合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合同》及《探、采礦權轉讓、合資開發合同》中合同爭議的解決條款,由先提起訴訟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轄。三、本案的主要事實均發生在翁牛特旗,由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審理本案,更有利于查清事實。請求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未作書面答辯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張同文
審判員王峰
審判員崔福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員李曉霞
判決日期
2021-05-17